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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整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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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与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要点

法规概览

项目内容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通过日期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修订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施行日期2011 年 3 月 1 日
配套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管理体制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对生产建设项目而言,最需要盯住的是方案编报、三同时与验收、补偿费以及施工期与禁止性规定这几块内容。

核心制度一:方案编报与开工前提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核心制度二:三同时、验收与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核心制度三:施工期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施工期要求包括: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禁止性规定有两项: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这两条直接约束取土场、料场选址与坡地利用方案。

与业务的关联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水土保持方案与环评在建设期生态影响分析上高度衔接,土壤流失量的测算方法可参见技术专栏中关于土壤侵蚀模数测算与水土流失预测的说明;施工期扬尘、弃渣与拌合等污染控制内容,可参见施工期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措施。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弃渣场、取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常与林地范围重叠,方案中的防治分区应与用地报批材料保持一致。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植被恢复与复垦措施的设计,与造林种草技术要求相衔接,是方案落地的关键环节。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水土流失现状调查与地形、植被、土地利用等基础数据密切相关,调查成果可直接支撑方案编制。

实务要点

要点具体要求依据或说明
方案编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应编制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编制能力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五条
开工前提未编制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七条
投产前提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七条
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补偿费条款
禁止取土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禁止性规定
禁止开垦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性规定
自主验收投产使用前由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水利部令第 53 号
验收报告编制方案报告书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承担该方案技术评审、监测、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水利部令第 53 号

水利部令第 53 号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加监管等手段,对方案实施、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主验收并不等于放松要求,反而对过程资料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要注意承担评审、监测、监理的单位与验收报告编制第三方机构之间的角色隔离。

检索与衔接

法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人大网及水利部政府网查询,配套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可在水利部政府网检索。

本栏目还将陆续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点,可与业务范围页面的服务板块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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