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发布机关与文号 | 国务院令第 278 号 |
| 发布与施行 | 2000 年 1 月 29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修订沿革 | 2011 年 1 月 8 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 666 号);2018 年 3 月 19 日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 698 号) |
| 结构 | 七章四十八条 |
| 现行状态 | 现行有效,经三次修订后适用。2022 年 7 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曾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森林法实施条例是森林法的配套行政法规,2000 年发布施行,此后经过三次修订。它把森林法中关于林地管理、造林绿化、森林保护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登记、审核、审批规则。条例中的林地定义、权属登记和占用审核三块内容,是要用地主体前期判断项目可行性的直接依据。
核心制度一:林地的范围界定
条例采用列举方式界定林地范围。按现行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共九类。这一界定划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边界:一块地是否属于林地,直接决定其用途变更时是否需要走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林地范围在实际认定中最易出现争议,前期核查应以最新的国土调查成果和林地管理边界认定口径为准。
核心制度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条例明确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登记发证把权属落在证书上,既是对权利人的确认,也是后续经营、流转、补偿和报批的基础材料。在使用林地审核等环节,权属是否清晰、证书与实地是否一致,往往直接影响受理进度。
对业主单位而言,涉及集体林地或国有林地的项目,应在前期把权属证书、权属明细表或权属证明核对完整。
核心制度三:占用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第十六条规范的是永久性占用林地。按该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审核权限按占用面积划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 10 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3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此外,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如数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规范的是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两年上限与恢复义务是两条硬约束,施工组织与工期安排必须据此设计。
与业务的关联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条例的林地九类界定是地类认定的基础口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核对都要回到这一定义。相关方法可参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与数据核对的说明。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使用林地审核的核心程序依据。从提出用地申请、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构成完整链条;临时占用林地则对应另一套要求。报批材料与审批节点的梳理,可参见林地审核同意书申办材料清单与审批节点管控。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林成活率不足 85%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除外)。这一比例是造林作业设计、施工组织与检查验收的重要量化标准,作业设计中的整地方式、苗木规格与后期管护措施都应以成活率要求为约束来配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临时占用林地的恢复义务与建设项目的生态修复责任直接衔接。评价中涉及临时用地、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等内容的,需要围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说明措施与可行性。本企业可提供使用林地报批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技术服务。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
| 林地范围 |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宜林地,共九类 | 条例林地定义 |
| 权属管理 | 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 条例登记发证制度 |
| 占用审核 | 提出用地申请,审核同意后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第十六条 |
| 审核权限 |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 10 公顷以上、用材林或经济林或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35 公顷以上、其他林地 70 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
| 退还恢复费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如数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 第十六条 |
| 临时占用 |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十七条 |
| 造林面积认定 | 造林成活率不足 85%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除外) | 第二十五条 |
检索与衔接
条例全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查询,修订情况以国务院公布的现行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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