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 发布机关与文号 |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17〕34 号 |
| 印发施行 |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施行 |
| 有效期 |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适用应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
| 文件衔接 | 两办法同时废止林资发〔2013〕71 号与林资发〔2009〕214 号;按 2009 年 214 号文件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继续有效,并纳入新办法管理 |
| 相关文件 |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印发 |
国家级公益林与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管理中保护强度最高的两类对象,也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时最需要提前核清的红线因素。两套规则叠加,构成了项目前期选址与用林判断的重要边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林资发〔2017〕34 号两个办法已明确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适用应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核心制度一:国家级公益林的界定与管理原则
按两个办法的定义,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管理上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并不等于完全封存,而是在生态优先前提下按分类管理思路明确权责、合理利用。
核心制度二:调出与补进规则
办法设置了调出与补进机制。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程序办理。
单次调出或者补进超过 1 万亩的,由省级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成规模的调整需要更高层级审定,项目前期若涉及林地属性变化应预留时间。
核心制度三: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9 年 7 月印发。目标是到 2020 年实现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到 2035 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 2 亿公顷左右;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森林生态系统。
方案的核心要求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
项目若落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占用几乎不可行;即便不在重点区域,天然林本身的商业性采伐也已全面停止。天然林属性核查应当前移到选址阶段。
与业务的关联
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方面,公益林与天然林的界线核定、属性更新是森林资源管理数据维护的重点内容。调出补进、保护等级变化都会导致地块属性变动,需及时反映到成果数据中。相关方法可参见公益林与天然林界线核定及动态调整方法。
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方面,拟用地块是否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是否属于天然林、保护等级如何,是判断项目可否使用该地块的前提,需在选址阶段先行核查,避免报批时才发现地块不可使用。凡涉及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除国防和国家重大工程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占用,需要在方案设计前先行规避。
在林业规划设计方面,公益林的经营目标与商品林不同,森林经营方案需把保护等级、天然林属性作为经营措施配置的约束条件。相关思路可参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要点与年度实施安排。
在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保护咨询方面,公益林与天然林是生态影响评价中的敏感保护目标,涉及占用的须说明影响程度与减缓措施并对不可避让性作出论证;本企业可提供公益林与天然林界线核定、属性核查的技术服务。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时限 | 依据或说明 |
|---|---|---|
| 定义判据 |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 国家级公益林定义 |
| 管理原则 | 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 两办法 |
| 调出原则 | 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 两办法 |
| 调出限制 | 国有和集体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集体个人所有的二级可依申请按程序办理 | 两办法 |
| 审定权限 | 单次调出或补进超过 1 万亩的,由省级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 | 两办法 |
| 文件有效期 | 林资发〔2017〕34 号两办法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适用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 两办法 |
| 天然林目标 | 2020 年全部保护;2035 年面积保有量稳定在 2 亿公顷左右;本世纪中叶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森林生态系统 | 制度方案 |
| 天然林管控 | 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重点区域除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除国防和国家重大工程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 | 制度方案 |
| 追责机制 | 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 | 制度方案 |
检索与衔接
两个办法及《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文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中国政府网查询。检索时应优先确认主管部门是否已发布最新版本,以免援引失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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