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览
| 项目 | 内容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制度文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号,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 现行征收标准文件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 |
| 现行调整 | 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
| 缴纳方式 | 缴纳义务人在接到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的费用,是使用林地报批中绕不开的一项成本,也是选址与用地规模决策的重要变量。了解它按什么标准征收、哪些情形加倍、哪些情形免征、近年有哪些调整,有助于在方案阶段就做好成本预判。
核心制度一:按林地类型分档的征收标准
制度源头是《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现行征收标准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按林地类型设定下限标准。
具体分为三档: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3 元。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同一类林地,不同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可能不同,报批时应以项目所在地省级标准为准。
核心制度二:加倍情形与免征情形
在基础标准之上,若叠加加倍规则,实际费率会进一步分化,形成基础档与加倍后的更高档次。加倍情形主要有三类: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上述标准 2 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上述及公益林标准 2 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则按项目性质区分,属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基础标准征收,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 2 倍征收。
项目性质划分直接影响是否加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公共事业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免征情形有三类: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
核心制度三: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与缴纳流程
一项需要特别注意的现行调整是: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对以临时用地方式施工的项目,这一变化直接影响成本测算口径,方案编制与投资估算应当体现现行规则。缴纳流程上,缴纳义务人在接到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费,费用核定与征收通知由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实际缴款通过税务渠道完成。
与业务的关联
植被恢复费的测算与优化,是公司使用林地报批板块的常规工作。在方案阶段,需要结合拟用地块的林地类型、公益林属性、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及项目性质,测算植被恢复费的量级,作为选址与用地规模比较的输入。需要强调的是,合规降费的正确路径是优化选址与压缩用地规模,减少对高档次林地、公益林地与城市规划区林地的占用,而不是设法规避缴费义务。相关测算方法可参见技术专栏中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要点的说明;选址阶段的成本敏感度判断可参见林地选址合规性判断与优化。
在报批阶段,公司能够承担植被恢复费测算、缴费材料准备与报批跟踪等技术性工作,帮助业主把费用口径算准、算全。
实务要点
| 要点 | 具体要求或标准 | 依据或说明 | 常见问题 |
|---|---|---|---|
| 法律依据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误以为临时用地也一律缴纳 |
| 分档标准 | 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不低于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不低于 6 元;宜林地不低于 3 元(每平方米) | 财税〔2015〕122 号,各省可制定具体标准 | 未按省级细化标准执行 |
| 加倍情形 |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 2 倍;城市规划区 2 倍;规划区外经营性建设项目 2 倍 | 财税〔2015〕122 号 | 项目性质认定错误导致漏算 |
| 免征情形 | 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社会公益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 | 财税〔2015〕122 号 | 不符合条件却按免征申报 |
| 现行调整 | 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 仍按旧口径测算临时用地费用 |
| 缴纳方式 | 接到缴费通知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费 | 征收管理规定 | 缴费渠道不清楚 |
费用测算建议在选址比选阶段就同步开展,把植被恢复费作为方案比较的一项成本,而不是留到报批前才补算。
检索与衔接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财综〔2002〕73 号与财税〔2015〕122 号可在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检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同样可在该局官网查询。省级具体标准应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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